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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韩国启、杨大白等与徐凤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启,杨大白,韩潇溶,徐凤明,阜阳市伟利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字第2025号原告韩国启(系死者韩如意之父),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杨大白(系死者韩如意之母),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韩潇溶(系死者韩如意之女),女,200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韩国启,即第一原告。被告徐凤明,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被告阜阳市伟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南二环西段市检察院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711476170。法定代表人周中侠,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号亿家综合办公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6786652L(1-1)。负责人张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善文,该公司员工。原告韩国启、杨大白、韩潇溶与被告刘聪、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国启、杨大白、韩潇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国启、杨大白、韩潇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国启、杨大白、韩潇溶负担。审判员  邱献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华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