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浦祥润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再审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34刑申2号浦祥润:你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34刑终11号刑事裁定,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原判、裁定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不确实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再审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浦祥润明知自己开垦的林地属于退耕还林地及他人的私有林地,在林地的开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情况下,不听林业部门和私有林主的多次劝阻,改变林地用途、改换并损毁原有树种、深翻破坏林地植被及土层,造成林地被严重毁坏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土地罪。其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其犯罪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私有林林权证,盐源县林业局、卫城岔河村、中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盐源县林业局林权鉴定书,四川省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等,并经一、二审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所认定的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证实了案件的真实情况,予以确认。再审审查过程中,申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经过质证不能证明申诉人未对林地造成损毁,也不足以推翻原判认定的事实。因此,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维持原裁定。请你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