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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8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令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令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8698号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亦寰,男,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乙玉,女,系公司员工。被告:曾令豪,男,,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令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27元,由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赖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斯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