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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乔治福与解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治福,解连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303民初482号原告:乔治福,男,汉族,1955年8月15日出生,原东风农场退休人员,现住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秀莲(系原告乔治福妻子),女,汉族,1955年1月29日出生,原东风农场退休人员,现住乌海市。被告:解连祥,男,汉族,1955年3月29日出生,农民,现住鄂尔多斯市。原告乔治福诉被告解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焦丽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治福、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秀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连祥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治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013年9月6日至2017年6月6日,共计45个月利息45000元,合计95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到本金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6日解连祥因家中有事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协商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并给原告写下借条一张。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解连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6日被告解连祥向原告借款现金5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为2%,借款后被告解连祥先后偿还原告3500元和用牛肉抵顶借款4500元,共计偿还原告8000元,现被告解连祥尚欠原告乔治福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7000元,共计87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一张及庭审陈述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向原告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被告已偿还原告8000元,应从利息中核减。原告主张的被告为2%支付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没有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解连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乔治福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7000元,共计87000元;二、被告解连祥支付原告乔治福从2017年6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50000元还清为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6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乔治福负担100元,被告解连祥负担9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未提出执行申请,视为其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焦丽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华俊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