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终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滦平县滦平镇繁华农贸市场因与唐保磊及滦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滦平县滦平镇老梁水果店、梁华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滦平县滦平镇繁华农贸市场,唐保磊,滦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滦平县滦平镇老梁水果店,梁华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2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滦平县滦平镇繁华农贸市场。经营者李桂凤。委托代理人鲍福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保磊。委托代理人姜国如,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英。原审被告滦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姜国虎,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付井龙,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滦平县滦平镇老梁水果店。经营者梁华民。原审被告梁华民。上诉人滦平县滦平镇繁华农贸市场因与被上诉人唐保磊及原审被告滦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滦平县滦平镇老梁水果店、梁华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4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滦平县滦平镇繁华农贸市场于2017年7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滦平县滦平镇繁华农贸市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滦平县滦平镇繁华农贸市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19.00元,减半收取1609.50元,由上诉人滦平县滦平镇繁华农贸市场负担。审 判 长 张广全审 判 员 李慧娟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