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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毛卫祥与吴仁康、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卫祥,吴仁康,王芬,汪红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191号原告:毛卫祥。被告:吴仁康。被告:王芬。被告:汪红宇。原告毛卫祥与被告吴仁康、王芬、汪红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毛卫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可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卫祥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顺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费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