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翁早林与詹迪、詹秋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早林,詹迪,詹秋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526号原告:翁早林,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委托代理人朱峰,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郭红润,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詹迪,男,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詹秋良,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钟匀,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120号福星惠誉国际城三期K3办公楼第30、31层。负责人夏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超,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翁早林诉被告詹迪、被告詹秋良、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早林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翁早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早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7.00元,减半收取1,043.50元,由原告翁早林承担。审判员 :张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