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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9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刚岭、刘庆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刚岭,刘庆涛,路利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9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刚岭,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彩玲,河南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涛,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审被告:路利英,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上诉人刘刚岭因与被上诉人刘庆涛,原审被告路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4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刚岭未按期缴纳上诉费用,又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刚岭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向军审判员  李润武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奕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