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9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刚岭、刘庆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刚岭,刘庆涛,路利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9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刚岭,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彩玲,河南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涛,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审被告:路利英,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上诉人刘刚岭因与被上诉人刘庆涛,原审被告路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4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刚岭未按期缴纳上诉费用,又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刚岭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向军审判员 李润武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奕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