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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辛集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树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集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树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193号原告:辛集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教育大道东侧市府大街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7825673859。法定代表人:黄计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沙沙,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树松,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辛集市。原告辛集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树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以被告主动与原告协商解决物业服务费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选择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集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辛集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