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900号原告:王某1,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观,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女,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华,曹县盘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王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观、王宁亦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美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