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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900号原告:王某1,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观,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女,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华,曹县盘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王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观、王宁亦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美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