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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8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管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管文,陈江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8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招商银行南昌分行零售信贷部。负责人:陈磊,行长。被执行人:管文,男,198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陈江南,女,198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执行管文、陈江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以(2015)西桃民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管文名下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县金沙大道2008号江西奥林匹克花园住宅区16栋一单元501室房产。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委托江西汇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管文名下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县金沙大道2008号江西奥林匹克花园住宅区16栋一单元501室房产,在第三次拍卖过程中,买受人陈红梅(身份证号码:)以9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购买该房,并已交清全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江西省南昌县金沙大道2008号江西奥林匹克花园住宅区16栋一单元501室房产的查封(原查封案号:(2015)西桃民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二、将江西省南昌县金沙大道2008号江西奥林匹克花园住宅区16栋一单元501室房产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红梅所有,该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红梅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陈红梅可持本裁定书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吴胜辉审判员  邓宜伟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子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