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巧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巧云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958号起诉人:刘巧云,女,汉族,1949年11月23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2017年7月7日,本院收到刘巧云的起诉状,起诉人刘巧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起诉人解除与被起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住房协议书》,并赔偿违约责任240000元。事实和理由:刘巧云居住在西工区凯旋东路24号2号楼3-201室。2009年3月,刘巧云与洛阳城建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书及住房协议书,双方对原告住地实施拆迁及相关补偿等进行了约定。房屋拆迁后,双方因履行合同问题发生争执。为此,起诉人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该案涉及的拆迁房屋不在洛阳市老城区,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巧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丽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