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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安徽金博锅炉有限公司与东至县龙泉洪冬芳木材厂、洪冬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博锅炉有限公司,洪冬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636号原告:安徽金博锅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56754632XT,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子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良,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至县龙泉洪冬芳木材厂,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洪冬芳,该厂总经理。被告:洪冬芳,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至县。原告安徽金博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至县龙泉洪冬芳木材厂、洪冬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安徽金博锅炉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至县龙泉洪冬芳木材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博锅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至县龙泉洪冬芳木材厂的起诉。审判员 侯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