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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00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临沂君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钟士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君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钟士福,李卫凤,刘常富,张贵玲,王金才,何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070号之一申请人:临沂君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倪成友,董事长。被申请人:钟士福,男,196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李卫凤,女,1965年5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刘常富,男,198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被申请人:张贵玲,女,198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金才,男,197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申请人:何晓丽,女,1979年3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临沂君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钟士福、李卫凤、刘常富、张贵玲、王金才、何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沂君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钟士福、李卫凤、刘常富、张贵玲、王金才、何晓丽价值3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所有权证号为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临沂君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所有权证号为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限额35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