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沙建国盗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870号被执行人:沙建国,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彝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沙建国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闽0304刑初778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一、被执行人沙建国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责令其与同案犯阿什日伍共同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千二百六十九元,分别返还被害人程某人民币三百元、返还被害人宋某人民币九百六十九元;三、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万一千七百五十九元,分别返还被害人李某人民币四千六百九十七元、返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五千二百二十五元、返还被害人陈某人民币四百元、返还被害人宋明军人民币一千四百三十七元。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峰执行员 张盛鑫执行员 林梦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