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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2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古生与李金山、沈连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生,李金山,沈连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2民初208号原告古生,住址科右中旗。被告李金山,住址吉林省通榆县。被告沈连臣,住址吉林省。原告古生诉被告李金山、被告沈连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生、被告李金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连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7月25日,被告李金山从原告处赊购空心砖50300块,约定2016年10月30日还款,逾期以每块1.9元计算总价,或追加5%滞纳金,被告沈连臣予以担保,到期后,被告李金山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无奈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李金山立即偿还赊购空心砖款75170元,并承担月5%违约金,2、被告沈连臣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金山辩称,我从原告申购空心砖的事实存在,我认可拖欠原告75170元,但是我现在没有钱,偿还不了。被告沈连臣未到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2016年7月25日欠据一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5日,被告李金山从原告古生处赊购空心砖50300块,约定还款日期2016年10月30日,还款期限内每块空心砖1.8元,过期还款以每块1.9元计算总价,并追加5%违约金,被告沈连臣予以担保,2016年7月25日被告李金山、被告沈连臣给原告古生出具了欠据一枚,还款日到期后,被告未能给付赊欠款,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李金山立即偿还赊购空心砖款75170元,并承担月5%违约金,2、被告沈连臣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被告李金山对尾欠原告古生75170元表示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李金山从原告古生处赊购空心砖并由被告沈连臣提供保证担保的事实存在,有2016年7月25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为证,故原告李金山负有给付原告75170元的义务,并给付5%的违约金3758.50元,被告沈连臣作为担保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沈连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金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古生尾欠空心砖款75170元。二、被告李金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古生违约金3758.50元。三、被告沈连臣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3元、保全费771元,由被告李金山、被告沈连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赵金伟审判员陈晓灵代理审判员哈斯其木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孙芝楠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