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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3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梁秀苗与张欢欢、刘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苗,张欢欢,刘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995号原告:梁秀苗,女,1960年2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襄汾县新城镇宋村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杰,襄汾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欢欢,女,1984年9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曲沃县北董乡南属寺村村民。被告:刘江伟,男,1985年5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曲沃县北董乡南属寺村村民。原告梁秀苗与被告张欢欢、刘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梁秀苗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秀苗撤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梁秀苗负担。审 判 长  韩东亮人民陪审员  周效砚人民陪审员  陈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