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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承铠与谢月明、俞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承铠,谢月明,俞昌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2890号原告:王承铠,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宁海县××龙街道上东国际5幢1602室。被告:谢月明,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宁海县长街镇长街村××号。被告:俞昌飞,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宁海县长街镇××村××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承铠为与被告谢月明、俞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承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承铠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铠负担。审 判 长  潘相斌人民陪审员  鲍明园人民陪审员  姚世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邬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