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高泽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刑初124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泽庆,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袁志东、杨霖,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泽庆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泽庆及其辩护人袁志东、杨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9月,被告人高泽庆通过互联网的百度网盘、百度贴吧等网络平台非法获取EXCEL文档资料的公民个人信息有1900万条,包括有购物网站的订单和物流信息、银行储户人员信息、信用卡办卡人员信息、车主和车辆信息、保险投保人员信息、移动用户信息等。被告人高泽庆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于2016年8月22日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向谢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000条,信息内容有公民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2016年9月23日,公安机关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韶钢路东城花园B7栋408房被告人高泽庆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扣押电脑主机和平板电脑各一台、苹果Iphone4和Iphone6手机各一部。当天,被告人高泽庆带公安机关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站前路62号1栋602房抓获犯罪嫌疑人冯某(另案处理)。经核实,被告人高泽庆的电脑中提取的“广州市_1W_X1sz”文档中的9128条公民个人信息中,共比对出真实公民个人身份信息8563条。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泽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线索来源、鲁勤及杨子铕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韶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出具的高泽庆手机取证报告、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指认网上聊天截图照片、数据比对情况说明、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比对书证资料、关于冯某的起诉书等书证,证人杨某、谢某、冯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泽庆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泽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泽庆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对公民个人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害的后果,情节较轻,其系初犯,有立功情节,均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要求从轻处罚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泽庆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视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泽庆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交本院。)二、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平板电脑各一台、苹果Iphone4和Iphone6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斯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