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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夏子明、刘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夏子明,刘娟,沈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27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富元路1358号。法定代表人:王盘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纪文,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维贤,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子明,男,198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被执行人:刘娟,女,1984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被执行人:沈杏生,男,195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本院在执行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夏子明、刘娟、沈杏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三被执行人均未按法院判决履行。执行中,本院另案将被执行人夏子明名下房地产(二套)进行司法拍卖,总计拍卖款为人民币2088066.3元,本案分配所得人民币78333元(详见分配表),已退还给申请人。查封了被执行人沈杏生名下苏E×××××汽车一辆,但上述财产本案系轮后查封且未能实际扣押,故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经向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上述三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夏子明、沈杏生涉案较多,分别为(2015)园执字第4209号、(2016)苏0508执1708号、(2016)苏0591执4826号等,上述案件均未有效执结。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外,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中总计受偿人民币78333元,未查获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