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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黄媛媛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黄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558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与人民西路交叉口先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综合大楼一楼。负责人:陆睿,职务:主任。被执行人:黄媛媛,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黄媛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25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翟亚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