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单佩海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佩海,邱福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单佩海,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县。被执行人邱福来,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下落不明。单佩海与邱福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357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判决书确定邱福来支付单佩海劳务费3.7万元。邱福来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单佩海于2017年1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福来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邱福来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邱福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35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东民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崔 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光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