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3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青岛东亚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与山东领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东亚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山东领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民初13464号原告:青岛东亚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省级高级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632061G。法定代表人:刘嘉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一林,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桂娟,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领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经济开发区金海路北,组织机构代码57937291-0。法定代表人:解建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涛,公司员工。原告青岛东亚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下称东亚电子公司)与被告山东领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领航生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领航生物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本院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驳回领航生物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东亚电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一林、被告领航生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亚电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领航生物公司支付货款42200元及违约金5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6日,东亚电子公司与领航生物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领航生物公司从东亚电子公司处购买设备,价款58000元。设备现已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领航生物公司尚欠42200元未付。要求领航生物公司支付货款42200元及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5800元领航生物公司承认东亚电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领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东亚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货款42200元。二、被告山东领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东亚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违约金5800元。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红光人民陪审员 修智庆人民陪审员 王秋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