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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崔清和、崔清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清和,崔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615号申请执行人:崔清和,男,汉族,1963年6月23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崔清峰,男,汉族,1974年6月23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清和与被执行人崔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615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照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