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刑终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周文文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文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终809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文文,男,1993年4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龙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龙里县,捕前暂住贵阳市乌当区。2016年9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文文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59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文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5日期间,被告人周文文以虚构投资项目,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等理由,采用冒用他人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交给被害人作抵押、以假名字、假身份证号书写借条等方式,诈骗了孟某(79岁)、何某1(86岁)、何某2(84岁)三人共84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周文文的供述和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被害人孟某、何某1、何某2的陈述,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借条、收条、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周文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达人民币8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文文的诈骗对象均为老年人,予以酌情从严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周文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文文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周文文以虚构投资项目,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等理由,采用冒用他人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交给被害人作抵押、以假名字、假身份证号书写借条等方式,诈骗被害人孟某(79岁)、何某1(86岁)、何某2(84岁)三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84000元的事实清楚。原判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文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查,本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周文文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依照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判根据上诉人周文文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作出的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文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三名老年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周文文所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庆松审判员  何度海审判员  张世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