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褚美萍、孙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美萍,孙阳,长兴亿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2229号申请执行人:褚美萍,女,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孙阳,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吉县。被执行人:长兴亿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皇家湾67号。法定代表人:孙阳,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2民初43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阳名下车牌号为浙E698**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施前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