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仁芝霞与贾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芝霞,贾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2执36号申请执行人仁芝霞,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贾永强,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仁芝霞与贾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22民初4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贾永强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仁芝霞各项损失费共计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贾永强外出,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王俊国审判员 李 闯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