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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4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鹏与杨松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鹏,杨松果,李德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4财保21号申请人:张鹏,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巴河县。被申请人:杨松果,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巴河县。第三人:李德博,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巴河县。申请人张鹏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裁定李德博不得对杨松果清偿债务15000元。申请人张鹏以一辆机动车登记编号为×××号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可能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第三人李德博不得对被申请人杨松果清偿15000元到期债务。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小  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森巴提·沃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