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猛与尉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猛,尉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30民初766号原告:赵猛,男,1963年5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尉金荣,女,1972年8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原告赵猛与被告尉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尉金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猛向本院提交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欠款人民币10,000元;二、判令被告给付利息人民币8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11月24日从我手中借款人民币10,000元用于做买卖,当时她用自有的雪铁龙轿车作为抵押,并出具欠据一张并口头约定利息2分。现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按合同还款付息。被告尉金荣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尉金荣于2016年11月24日在原告赵猛手中借款人民币10,000元用于做买卖,被告尉金荣当时用自有的雪铁龙轿车作为抵押,并出具欠据一张并口头约定利息2分。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无款为未偿还欠款,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按合同还款付息。上述案情,有被告出具的借款欠条一份及以及雪铁龙车照一份原告陈述为证。上列证据,经庭审认证,其真实、充分,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成立。本院认为,原告赵猛与被告尉金荣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自愿订立而形成,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的规定,故该借款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有效。被告尉金荣在借款人处签名,其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尉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猛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利息800元。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尉金荣负担。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国庆富人民陪审员 韦瑷琳人民陪审员 于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纹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