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大连盛泰密封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嘉辉制冷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盛泰密封件有限公司,大连嘉辉制冷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盛泰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双盛路542号。法定代表人:吴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嘉辉制冷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法定代表人:徐金辉。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民初77号民事判��书关于申请执行大连盛泰密封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嘉辉制冷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传龙审判员 杨 科审判员 何祖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