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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晓与王琳、高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王琳,高利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民初3237号原告:张晓,女,汉族,1987年10月26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治屹,男,1988年6月11日生,汉族,系张晓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平,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琳,女,汉族,1988年11月28日出生,住许昌市。被告:高利伟,男,汉族,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许昌市。原告张晓与被告王琳、高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治屹、杨胜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琳、高利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7.5万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为夫妻关系,共同经营许昌瑞森商贸有限公司。自2014年下半年,原告多次借款给二被告使用,后经双方最后一次结算,被告、高利伟收回原借据并出具了新的借款凭证。原告起诉,望支持诉请。被告王琳、高利伟未到庭答辩。原告张晓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结婚证、被告婚姻登记表。证明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借款合同、借款收据、原告亲友的部分转款凭证。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及约定利息,共向被告转款1141100元(只是部分转款凭证,其他的因时间长无法提取)。证据三,许昌森瑞商贸有限公司公示信息单。证明该公司股东为二被告,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证据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发票各一份(金额4125元)。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因诉讼造成的损失事实。被告王琳、高利伟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生意需要自2014年6月11日起多次向原告张晓借钱,截止2016年11月20号经双方结算累计欠款1375000元,被告高利伟重新给原告张晓出具了借款合同和借条各一份,注明借款利率为月率2%,未注明借款期限。合同中第九条约定:“乙方(被告)应自逾期之日起对逾期款项向甲方另行支付借款利息50%的罚息,乙方(本案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甲方(本案原告)采取相关措施的,乙方(本案被告)除支付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外,还应支付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后因被告拒不偿还,形成本案诉讼。另查明,诉讼中原告张晓申请财产保全,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4125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琳、高利伟系夫妻关系,该欠款发生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被告王琳、高利伟向原告张晓借款未及时归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张晓要求被告王琳、高利伟共同偿还借款1375000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晓申请财产保全,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4125元,属于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因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采取保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故原告张晓要求被告王琳、高利伟共同偿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4125元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琳、高利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晓借款1375000元及利息(2017年5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王琳、高利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晓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41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75元,减半收取85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王琳、高利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润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