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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执恢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太原市宝威裕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燕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宝威裕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郭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恢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宝威裕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福财,总经理。被执行人郭燕。本院在执行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夏仲裁字(2015)第924号裁决书,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 峥审判员 郭建忠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梦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