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02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军与被告姜伟、候顺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姜为,侯顺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2348号原告:刘军,男,汉族,1981年7月4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姜为,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址不详。被告:侯顺安,男,汉族,52岁,福建省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原告刘军诉被告姜伟、候顺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军提供的被告姜伟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告姜伟,本院无法查找被告姜伟,对原告请求的事项无法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13元,原告刘军已预交,现予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海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