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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民初4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西子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梅州田港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梅州田港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4056号原告:西子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沙头村木棉仔(土名)。法定代表人:谢立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和利,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州田港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梅州市东升工业园A区。法定代表人:幸思强。原告西子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州田港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元,由原告西子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宇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雪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