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民初2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肖文波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波,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2民初2873号原告:肖文波,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谭成新: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5号奥威斯发展大厦7层。原告肖文波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财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肖文波负担。审 判 员 孙艳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矗书 记 员 陈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