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振国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振国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民特3号申请人:张振国,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申请人张振国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振国称,因家庭矛盾,2000年春节后,申请人离开丰县去深圳打工,从2003年起,原告再未与家人联系。2008年1月24日,韩任侠向本院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现申请人张振国已重新出现,要求法院撤销(2008)丰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4日,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丰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告张振国死亡。2017年5月3日,被宣告死亡人张振国重新出现,并申请撤销(2008)丰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振国被宣告死亡后,于2017年5月3日重新出现,其本人申请撤销宣告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作出的(2008)丰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 涛审 判 员 孙传英人民陪审员 程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