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申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开平市华兴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申1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15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2946A。法定代表人:李士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坤昆,广东盛博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永业路1号(F5-F9)、(F11-F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7920783XT。法定代表人:谢少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正宏,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洁莹,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开平市华兴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沙塘圩东区49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3000028795。法定代表人:曹伟强。再审申请人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开平市华兴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7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国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