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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7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老六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老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27刑初139号公诉机关泸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老六,男,1984年4月12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泸西县人,住泸西县。1999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12年6月16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公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老六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宏庆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华明、陈奕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老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4日1时许,被告人黄老六伙同张某(已判刑)到泸西县午街铺镇新营村,将杨某停放在打碑场公棚背后牌照云G×××××的一辆橘红色重骑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格人民币87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老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及告知、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黄老六的供述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老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格达人民币87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老六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老六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老六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老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二、继续追缴被盗电动车一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宏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克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