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5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胡应龙与李灿菊吴志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应龙,李灿菊,吴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渝0155执791号申请执行人胡应龙,男,生于1973年12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李灿菊,女,生于1962年5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吴志华,男,生于1960年11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执行胡应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灿菊、吴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决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155执791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锋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彧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