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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3执199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卫华与张廷红、张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华,张廷红,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3执199之二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华,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廷红,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燕,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法院(2016)内2923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廷红、张燕应当于2016年6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卫华借款300万元。但被执行人张廷红、张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廷红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巴图达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 焦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