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成都市家富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森悦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家富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森悦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中睿恒阳投资有限公司,唐小凡,张瑜,成都大旗聚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1626号申请人执行人成都市家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紫瑞街380号6栋1单元1层1号。法定代表人舒波,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成都森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旭东街20号附4、5号。法定代表���程志才,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中睿恒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44号。法定代表人张瑜,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小凡,男,汉族,1966年6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张瑜,男,汉族,1962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成都大旗聚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城大道777号。法定代表人孟峰,总经理。本院依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家富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森悦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中睿恒阳投资有限公司、���小凡、张瑜、成都大旗聚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149.31万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家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成都森悦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中睿恒阳投资有限公司、唐小凡、张瑜、成都大旗聚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家富科技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