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庄禹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禹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1刑初726号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禹阳,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7〕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禹阳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俊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禹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庄禹阳先后窜至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洛阳镇、张坂镇等地,盗窃作案15起,共盗得现金人民币(币种下同)3692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1、2月间的一天,被告人庄禹阳窜至东园镇某某宫庙,溜门进入庙内,撬开放在桌上的添油箱,盗走箱内的现金1800元。2.2016年1、2月间的一天,被告人庄禹阳窜至东园镇某某宫庙,溜门进入庙内,撬开挂在墙壁上的添油箱,盗走箱内的现金3270元。3.2016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庄禹阳窜至东园镇某某太宫庙,溜门进入庙内,盗走添油箱内的现金230元。4.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庄禹阳窜至洛阳镇某某宫庙,溜门进入庙内,撬开功德箱,盗走箱内的现金480元。5.2016年6、7月间的一天,被告人庄禹阳窜至洛阳镇某某大庙,溜门进入庙内,撬开功德箱,盗走箱内的现金110元。6.2016年7、8月间的一天,被告人庄禹阳窜至东园镇某某西宫,溜门进入庙内,撬开挂在墙壁上的木箱,盗走箱内的现金3800元。7.2016年7、8月间的一天,被告人庄禹阳窜至东园镇上某某宫庙,溜门进入庙内,撬开挂在墙壁上的香火箱,盗走箱内的现金690元。8.2016年10、11月间的一天,被告人庄禹阳窜至东园镇凤浦村黄某家,溜门进入室内,盗走黄某放在床头的现金350元。9.2017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庄禹阳窜至东园镇某某寺,溜门进入庙内,撬开功德箱,盗走箱内的现金5000元。10.201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庄禹阳窜至张坂镇某某府,溜门进入庙内,撬开挂在墙壁上的木箱,盗走箱内的现金540元。11.2017年1、2月间的一天,被告人庄禹阳窜至东园镇某某老年会,溜门进入一楼,撬开挂在墙壁上的木箱,盗走箱内的现金350元。12.2017年1、2月间的一天,被告人庄禹阳窜至东园镇某某主公宫,溜门进入庙内,撬开挂在墙壁上的木箱,盗走箱内的现金780元。13.201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庄禹阳窜至张坂镇某某大使公宫,溜门进入庙内,撬开放在桌上的木箱,盗走箱内的现金720元。14.2017年3月1日中午,被告人庄禹阳窜至东园镇某某宫庙,溜门进入庙内,撬开放在大厅的功德箱,盗走箱内的现金18600元。后被告人庄禹阳通过其父亲连某退出赃款9100元,并由公安机关发还东园镇某某宫庙。15.2017年3月7日,被告人庄禹阳窜至东园镇江某家,溜门入室,盗走江某放在一楼大厅佛龛内的现金200元。2017年3月8日上午,被告人庄禹阳在其父亲连某的陪同下,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东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庄禹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等人陈述、证人王某等人证言、受立案材料、到案工作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庄禹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禹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赃款合计369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庄禹阳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庄禹阳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现又再犯盗窃罪,其主观恶性较深,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庄禹阳具有多次盗窃和入户盗窃情节,可以分别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庄禹阳已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人庄禹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庄禹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赃款人民币27820元,分别赔偿被害单位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某某宫庙1800元、东园镇某某宫庙3270元、东园镇某某太宫庙230元、洛阳镇某某宫庙480元、洛阳镇某某大庙110元、东园镇某某西宫3800元、东园镇上某某宫庙690元、东园镇某某寺5000元、张坂镇某某府540元、东园镇某某老年会350元、东园镇某某主公宫780元、张坂镇某某大使公宫720元、东园镇某某宫庙9500元、被害人黄某350元、江某200元。如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榕彬人民陪审员 庄镇清人民陪审员 王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振达速 录 员 王文鹏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