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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宁海荣与崔晓杰、宁丽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海荣,崔晓杰,宁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5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海荣,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蔡村乡东蒲村。被执行人:崔晓杰,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城南街建安小区五单元二楼东门201号。被执行人:宁丽玲,女,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县城南街建安小区五单元二楼东门20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海荣与二被执行人崔晓杰、宁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崔晓杰、宁丽玲履行了130000元后,双方协商并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宁海荣向本院提出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4执5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薛艺霞人民审判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邢聪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