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执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友奇与唐岱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奇,唐岱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1297号申请执行人:李友奇,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浦区。被执行人:唐岱之,男,198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李友奇与唐岱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李友奇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891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惠芹审判员 王海忠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科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