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YingLi与天津长易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YingLi,天津长易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506号原告:YingLi,女,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天津佑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长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22号2段7区016室。法定代表人:杨波,职务总经理。被告: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80号。法定代表人:熊光宇,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YingLi与被告天津长易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YingLi诉称,原告与被告天津长易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4日签订了《房屋认购确认书》,约定原告购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道××大厦××号房屋,总房款43万元,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2万元定金并于2010年9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房屋原告一直使用至今,但是二被告迟迟未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被告天津长易投资有限公司以多种理由推卸责任,被告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以其已委托被告天津长易投资有限公司对外销售房屋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原告多年来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故原告起诉来院,恳请依法判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系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争房屋坐落于天津市,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诉房屋所在地是天津市宜宾道晴川大厦,属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越代理审判员 杨学秋人民陪审员 赵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