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8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婺城分公司与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婺城分公司,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民初8064号原告:金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婺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环城西路1879号。法定代表人:姚水林,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郑帅,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江春,公司员工。被告: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333号。法定代表人:陆枝华,总经理。原告金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婺城分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婺城分公司)为与被告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业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于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运输款80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054.5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暂从2015年8月16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11日止,之后仍按该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1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建筑土方(建筑垃圾)运输合同》一份,约定:甲方施工的湖海塘学校标段工程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乙方进行外运;项目地址为三十号路与义乌街延伸段,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部分预计30天,从2015年6月12日至2015年7月11日;单价及付款方式为按车计算,每车费用为按实际公里数为准,单价100元起步,每公里20元,结算方式为运输完工后15日内结清运输款等等。被告委托代理人邱胜伟在合同上进行了签字盖章。2015年8月15日,邱胜伟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市政公司湖海塘学校双桥拉废土票据共叁佰壹拾车,运距八公里。后被告款项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婺城分公司运输款80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8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在履行时加付此款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标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应 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