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户良森、何福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良森,何福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4民初775号原告: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贺观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斌,该公司风险部副经理。被告:户良森,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生,住陕西省山阳县。被告:何福娥,女,汉族,1971年1月28日生,住陕西省山阳县。原告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户良森、何福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