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4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石晓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石晓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436号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飞亚达大厦八楼、九楼。法定代表人:石正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媛琳,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再鸣,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S层。负责人:邹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媛琳,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再鸣,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晓盛,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石晓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碧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