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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辉碧与代亨梅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碧,代亨梅,吴孝模,吴某1,吴某2,吴某3,代乾海,代群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334号之一原告:李辉碧,女,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生,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亨梅,女,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第三人:吴孝模,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第三人:吴某1,女,200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重庆市武隆区。第三人:吴某2,男,201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婴儿,住重庆市武隆区。第三人:吴某3,女,200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重庆市武隆区。第三人:代乾海,男,193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第三人:代群,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李辉碧与被告代亨梅、第三人吴孝模、吴某1、吴某2、吴某3、代乾海、代群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7年6月26日,本院通知李辉碧补交案件受理费400元。李辉碧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补交,亦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认为,李辉碧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视为李辉碧放弃了诉讼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400元),由原告李辉碧负担200元,退还200元。审 判 长  吴晓林人民陪审员  盛 勇人民陪审员  刘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健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