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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4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韦云若、韦乜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云若,韦乜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44号申请执行人韦云若。被执行人韦乜益。申请执行人韦云若与被执行人韦乜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桂1224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乜益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韦云若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韦乜益支付货款2326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1元。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4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韦云若同意被执行人韦乜益当日支付货款19000元,自愿放弃余下货款4267元;二、案件受理费141元,申请执行费249元,共计390元,被执行人韦乜益自愿负担。以上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4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宗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继努 微信公众号“”